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認定“廢水”廢氣“屬于污染物需要監測嗎?
發布時間:
2019-04-03
《環境保護法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:“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,應當采取措施,防治在生産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産生的廢氣、廢水、廢渣、醫療廢物、粉塵、惡臭氣體、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、振動、光輻射、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。
《環境保護法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:“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,應當采取措施,防治在生産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産生的廢氣、廢水、廢渣、醫療廢物、粉塵、惡臭氣體、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、振動、光輻射、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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